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利领域相关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金年会 |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 - 官方信誉平台制定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具体到项目的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由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在相关政策文件、规划、实施方案中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并实行差别化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60%、70%、80%、80%予以支持。
(二)重大引调水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50%、50%予以支持。
(三)新建大型水库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60%、60%予以支持。
(四)江河湖泊防洪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1、2级堤防工程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50%、60%、6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30%、40%、40%予以支持,对东、中、东北地区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70%、70%予以支持。
其中:进一步治理淮河重点工程,对东、中部地区1、2级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60%、70%予以支持,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60%予以支持,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60%予以支持,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30%、50%予以支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利骨干工程,原则上按项目总投资的15%予以支持;黄河、淮河等滩区和蓄滞洪区居民迁建工程,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投资标准执行。
(五)新建大型灌区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项目骨干工程资本金的20%、40%、60%、60%予以支持。
(六)重大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对黄河粗泥沙拦沙等工程按项目总投资的8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重点河湖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七)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为100%、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八)中央单位非经营性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九)对由地方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但具有投融资改革示范作用的项目,在建立规范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体制、合理的定价收费机制、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确保各类投资主体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基础上,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原则上不超过同一地区同类工程中央支持标准的50%。
(十)对上述工程类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予以支持。
(十一)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国家水网骨干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中,打捆项目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切块项目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
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水利部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有关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中央单位报送,经中央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和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打捆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切块项目上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报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项目直接下达或打捆、切块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本专项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水利部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单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并抄送水利部。
第十六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水利部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应在收到文件3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相关地方因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任务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逐一落实和明确各具体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各地在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按规定严格核实相关项目单位信用信息,禁止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的投资不应超过已承诺的或按所在专项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数。
第二十一条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日常监管责任。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要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监测调度、督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等方式,定期调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安全保障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淤地坝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 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该专项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具体到项目的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由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该专项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50%、60%、60%予以支持。
(二)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三)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区别工程正常运行年限和东、中、西、东北地区差异进行支持。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以前建成的项目,以及因发生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病险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1990年~1999年建成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2000年以后建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国务院作出专门部署等特殊情况下,可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30%、40%、40%予以支持。
(四)淤地坝、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原则上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在专项建设方案中明确分省投资支持规模。
(五)中型水库工程,在国家支持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50%予以支持,且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
(六)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七)水文基础设施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50%、2/3、2/3予以支持。
(八)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为100%、80%,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及以后建成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按西部地区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九)中央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十)对上述工程类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予以支持。
(十一)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本专项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该专项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中,打捆项目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切块项目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
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水利部管理的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有关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中央单位报送,经中央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打捆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切块项目上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提出的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项目直接下达或打捆、切块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水利部管理的水利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单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并抄送水利部。
第十六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水利部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应在收到文件3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相关地方因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任务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逐一落实和明确各具体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各地在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按规定严格核实相关项目单位信用信息,禁止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后的投资不应超过已承诺的或按所在专项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数。
第二十一条 本专项支持的工程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适合采取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工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及时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日常监管责任。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要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监测调度、督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等方式,定期调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发展改革、水利、督查、审计、监察、财政等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对本专项中符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的项目,有关地方可按规定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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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公司2026年7月新型充填胶凝材料采购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金年会 |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 - 官方信誉平台 受香格里拉市云矿红牛矿业有限公司(招标人)的委托,对红牛公司2026年7月新型充填胶凝材料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欢迎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项目概况: 2.1项目概况:红牛公司矿区位于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城北东19°方向、平距约40km处,属香格里拉市格咱乡管辖。从矿区到香格里拉县城约80km,到昆明约740km,交通较方便,项目所在地海拔4200m左右。根据生产需要需采购一批适宜红牛公司低温环境下的新型充填胶凝材料。 2.2项目名称:红牛公司2026年7月新型充填胶凝材料采购。 2.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4 招标范围: 名称 技术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新型充填胶凝材料 详见技术要求 吨 6000 注:报价含产品的货款、增值税(税率13%)、检验检测费、乙方按规定应交纳的其它一切税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吊装、转运、卸载、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调整等一切涉及招标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 2.5合同期限:合同数量全部供应及货款结清为止。 2.6交货时间: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分批交货(甲方发出通知日起10日内到货)。 2.7交货地点: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市格咱乡格咱村红牛铜矿充填站水泥储仓落地交货。 2.8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9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3.2投标信誉等方面应具备: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投标时点已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相关查询截图证明材料);②“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及经营异常名录(提供相关查询截图证明材料。注:上述信誉截图以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提供承诺) 3.3投标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3.4投标人必须是生产厂家或取得生产厂家针对该项目唯一授权的代理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必须完全满足上述资格要求,才能参与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通过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网址://www.ebidcn.com,以下简称云采招阳)进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有意参加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需于2026年07月24日至2026年07月31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前登录平台获取招标文件。 4.2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在线报名:①、尚未注册成为平台用户的,需在平台官网进行免费注册并提交企业认证。②、企业认证通过后进入用户后台选择“在线报名-项目列表”菜单,于项目列表中查询到目标项目即可进行在线报名。 4.3 确认报名后进入项目跟踪详情,待报名资料审核通过,此时缴费信息如未发布请耐心等待,如已发布即可根据页面显示的费用进行支付。若文件费缴费方式为上传凭证的,投标人应单独在线支付平台服务费,再上传文件费的缴费凭证提交审核。 4.4招标文件费用在平台报名资料审核通过后采用转账方式缴纳并在平台上传转账凭证,招标文件费800元,(招标文件费必须从投标单位的对公账户汇款,在报名时准确填写开票信息)售后不退。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金年会 |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 - 官方信誉平台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金源支行;账号:2502060319024801929;财务电话:0871-68393672。 4.5 费用缴纳完成后,可进入下一环节【招标文件下载】,如招标文件下载列表内已有待下载文件,即可点击下载,如下载页暂无待下载文件,请耐心等待或咨询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4.6 全流程电子投标需用到有效期足够至本项目开标日期的实体CA(云采招阳办理)、云CA(云采招阳页面扫码办理)、或云南CA(云南省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行软件版投标文件的电子签章和加解密。 如您已有上述任何一种CA则无需再办理CA。 如没有可在用户后台按以下流程在线申办新的CA: ①、于用户后台左侧导航菜单点击“CA申办和投标订单→CA在线申办”,进入右侧页面点击【自助申办】按钮→选择【新办CA锁】,下载办理资料模板后,点击窗口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如需办理云CA的,则在选择【云CA】后的下一步窗口内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办理操作。 备注:如您已在云采招阳办理过包年CA,但即将到期或已过期,可在自助申办窗口内选择【CA锁续期】,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后续办理。 ②、确认订单信息无误后,点击窗口下方的【确认付款】按钮,用支付宝或微信扫码完成支付。 ③、CA费用支付成功后将进入下一步办理资料上传页面,如实填写、上传资料后提交至平台客服端审核,客服审核通过后将进行后续CA锁的制作和寄送工作。 CA 办理注意事项:请在投标资料审核通过后尽早办理,实体CA平台默认发顺丰快递,如投标人当地无顺丰快递的派送点的,提前向平台客服申请采用当地能正常派件的快递公司发件,以免 CA 锁无法及时送达而耽误投标! ④、相关投标流程指南请详见平台网站【帮助中心】页面的“投标人端常见问题”和“短视频教程”。CA办理及平台操作问题咨询平台客服(客服电话详见平台各操作界面右上角),投标项目业务问题请咨询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6年08月13日上午09时30分。 5.2、递交方式 5.2.1、递交方式:上传加密版投标文件TBWJ格式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云采招阳完成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或开标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注:(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操作详见平台“帮助中心-操作指南-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投标文件编制说明办理流程”,技术支持电话:400-840-1116。 (2)中标人须提供3份与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标书(办理中标通知书时提供)。 5.3逾期在网络上上传的投标文件,招件人不予受理。 5.4本招标项目的开标将于上述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在线远程网络公开进行(无需投标投标人到开标现场),投标供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对开标结果进行网络电子签名确认,在线开标视频详见平台“帮助中心-投标人在线开标操作视频”。 6. 招标信息发布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云南黄金集团数字采购平台、云采招阳电子招采交易平台,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招标公告及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香格里拉市云矿红牛矿业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工 联系电话:0887-3070660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格咱乡格咱村红牛铜矿 招标代理机构:金年会 |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 - 官方信誉平台 联 系 人: 李彩 王挺 联系电话: 18788455655 15808840865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朗悦湾17栋C座27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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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中心城区供水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凤庆中心城区供水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金年会 |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 - 官方信誉平台 临沧分公司(临沧市临翔区玉带路204号山水家园物管楼2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8月3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凤庆中心城区供水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9.994288万元 最高限价:49.994288万元 采购内容:本项目需复垦7个单元,总面积4.9878hm2,具体包括:第一期临时用地的单元2(1#临时施工道路)、单元5(1#弃渣场)、单元6(3#弃渣场);第二期临时用地的单元4(凹腰寨斜井临时生活用房)、单元6(凹腰寨隧洞进口弃土场)、单元7(凹腰寨斜井弃土场)、单元12(1#-14#地下管线敷设区部分区域)。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约期限:2个月。 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1良好的商业信誉: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之一的申请人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查询结果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申请人信用记录,上述网站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稿作为证据留存);(此部分不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1.2.2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可为以下三者之一:(1)2023年度至今任意一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2)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须同时提供专业担保机构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文件。(注: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则提供说明即可。)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或相关材料; 1.4有依法缴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以下两项内容:①2026年1月至今任意连续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扫描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若为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情况说明;②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扫描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或相关材料;(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按照该办法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以上价格折扣,并对声明函的合法有效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享受上述政府采购政策。 2.2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①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叁级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需在响应文件中附无在建项目承诺); ③拟派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或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④其他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拟任项目负责人(B证)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须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7月22日至2026年7月28日,每天上午0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8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金年会 |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 - 官方信誉平台 临沧分公司(临沧市临翔区玉带路204号山水家园物管楼2楼) 3.方式:现场获取,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职称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4.售价:0元/套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8月3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凤庆龙浩城区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会议室(凤庆县凤山镇顺宁佳苑小区5-2栋5楼B507) 五、开启 时间:2026年8月3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凤庆龙浩城区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会议室(凤庆县凤山镇顺宁佳苑小区5-2栋5楼B507)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只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云南凤庆龙浩城区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凤庆县凤山镇顺宁佳苑小区5-2栋5楼B507 联系人:张映青 联系方式:150878377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金年会 |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 - 官方信誉平台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朗悦湾17栋C座2718室 联系人:杨喻喻 电 话:13988387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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